关键词
案例回放
某三甲医院燃气锅炉供货以及安装采购项目,采购内容包括燃气锅炉、管路、水泵、换热器、软化水处理设备等,其中,采购文件规定燃气锅炉为核心产品。投标截止参与项目投标的共6家投标人,分别为A、B、C、D、E、F。其中A、B、C三家投标人提供的投标核心产品燃气锅炉的品牌相同,均为MM品牌,配置的锅炉部件:燃烧器均为威索品牌。其余3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燃气锅炉的品牌均不相同。在评审会议上,6家投标人均通过资格审查及符合性审查,但对于是否认定为同一投标品牌出现了分歧。采购人代表提出,D公司的核心产品燃气锅炉虽然不是MM品牌,但锅炉的配件燃烧器品牌为威索品牌,应当认定A、B、D、C四家投标人均为同一品牌。评委经讨论后认为:虽然D公司的核心产品配件和A、B、C三家投标人的核心产品配件相同,但核心产品燃气锅炉的品牌不相同,不同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不同,即使核心产品的配套部件品牌相同,由于配套部件具有可替代性,不应认定核心产品为同一品牌。因此评委认定A、B、C三家投标人为同一品牌,得分最高的B才有资格进入中标候选人推荐。
问题引出
核心产品的配套部件品牌相同,是否应认定为同一品牌?
专家点评
理清核心产品的内涵。要落实好《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首先要建立在搞清楚和明确一个问题,即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中“核心产品”的界定问题。因为对于非单一产品采购或整体产品的系统采购而言,只有准确把握核心产品的内涵,才可以判定是否属于同品牌投标人的问题,进而才能按照87号令第三十一条相关规定来作相应的处理。
笔者认为要准确把握核心产品内涵,首先要准确理解产品的整体概念和核心产品的内涵。要理解核心产品,首先要将产品作为一个整体概念来把握,对于单一产品采购项目,不存在核心产品的问题。对于非单一产品而已就需要明确核心产品,比如多联式空调系统设备供货以及安装采购,主要设备可能包括空调室外机、空调室内机、风管、风口、分歧管、水泵、控制系统等等,核心产品就是多联空调室外机、空调室内机,如果投标人投标的空调室外机、空调室内机属于同一个品牌,就可以认定为属于同品牌的投标人,至于其他的非核心产品配件,如风管、风口、分歧管、水泵、控制系统即使品牌相同,也应当认定为不属于同品牌的投标人。再比如锅炉系统的主要设备一般包括本体设备、燃烧器、辅机设备、锅炉仪表、阀门、软水补水箱(膨胀水箱)、循环泵、换热器等等,核心产品就是本体设备,如果投标人投标的本体设备属于同一个品牌,就可以认定为属于同品牌的投标人,至于其他非核心产品配件,如燃烧器、辅机设备、锅炉仪表等,即使品牌相同,也应认定为不同品牌的投标人。又比如我们去店里买一台苹果手机,手机还配置了手机套、耳机等,苹果手机就是核心产品,至于手机套、耳机,是属于配套的部件,不属于核心产品。即使配件的品牌不同,只要手机品牌相同,仍属于同一品牌。 因此,核心产品的确定要结合采购人的真正需求来判别。核心产品是指采购人购买某种产品或系统时所追求的利益,是采购人真正要采购的实质性东西,或是某产品或系统的中心所在,也称为实质产品。
核心产品的配套部件品牌相同,不应认定为同一品牌。在实际工作中,采购需求往往为多项产品,并非单一产品的采购,而且投标产品往往包含不同品牌的配件。不同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的品牌不同,即使核心产品的配套部件品牌相同,但由于配套部件具有可替代性,不应认定为同一品牌的核心产品。本案例中,投标单位D公司投标的核心产品(燃气锅炉)的品牌不是MM品牌,也即不同于A、B、G三家投标人的投标核心产品(燃气锅炉)的品牌,虽然D公司投标的核心产品(燃气锅炉)的配件和A、B、G三家投标人相同,都是威索品牌,但该配件只是核心产品的配套部件,具有可替代性(也即燃烧器使用其他的品牌,如法罗力、利雅路等也可替代),不应认定为同一品牌的核心产品。为便于理解,我说说电脑设备,电脑有很多品牌,比如联想和方正品牌,电脑存在有很多可替代的配件,如果联想和方正品牌电脑的配件,如硬盘、显卡等配件都采用相同的品牌,但由于其存在可替代性,也不能认定联想和方正品牌的电脑为同一投标品牌。
核心产品注意两点。87号令第三十一条提出了“核心产品”的概念,其用意在于解决同一品牌产品投标的问题。但在实际工作中,采购需求为多项产品采购,并非单一产品,而且核心产品的配件也存在多个品牌的问题。操作中务必注意两个问题,一是对于非单一产品的采购,必须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核心产品,千万不可以遗漏,否则评审委员无法判定是否为相同品牌,只能依据87号第65条规定,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停止评标工作,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采购;二是要注意具有可替代性配件的品牌不会影响核心产品的品牌认定。只要不同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的品牌不同,即使配套部件品牌相同,但由于配套部件具有可替代性,不应认定为同一品牌的核心产品。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第三十一条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评标;报价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参加评标的投标人,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投标无效。
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前两款规定处理。
第六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发现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或者招标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应当停止评标工作,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沟通并作书面记录。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后,应当修改招标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